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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理工学院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常理工科〔2022〕4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8日

常熟理工学院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的科研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0 号)、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 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2019〕39 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活动管理全过程,包括指南编制与咨询、各类项目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以及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奖励、人才项目等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等。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失信行为调查和认定、失信行为记录与处分等。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我校所有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以常熟理工学院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教育引导、制度规范、自律与监督并重,预防与惩罚并举”的原则。

第六条 在常熟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科技产业处、人文社科处全面负责全校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部门)承担本学院(部门)科研诚信建设和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七条 学校在与新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要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八条 科技产业处、人文社科处在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奖励等科研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实施的科研人员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要通过岗位职责说明书、工作守则、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要加强科研诚信教育预防,在学生入学、职工入职、职称职务晋升和科研项目申报、检查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各二级学院(部门)要及时开展提醒谈话、加强教育。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科研成果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各二级学院(部门)应对本单位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

第十二条 科研团队或课题组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团队或课题组成员、项目成员、所指导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及图表的真实性、实验的可重复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三条 办法适用人员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动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二)捏造、伪造、篡改、拼凑研究数据、研究过程或其他研究成果;

(三)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弄虚造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奖励、职务职称及荣誉;

(四)违反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

(五)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将已录用的学术论文一稿多发;

(六)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七)科研活动主管部门、权威学术组织等规定的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八)其他违反《常熟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修订)》 (常理工科〔2019〕7号)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常熟理工学院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录科研失信行为,并根据需要供查询。

第十七条 对于科研失信行为,参照《常熟理工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常理工科〔2019〕8号)进行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确实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由校学术委员会记入“常熟理工学院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十八条 学校将科研诚信建设列为各二级学院(部门)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对各二级学院(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学校依据情节轻重,对学院(部门)责任人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视情况取消学院(部门)和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当年度评奖评优资格,核减或取消其当年度科研相关申报指标和绩效等。

第十九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及时以公开等适当方式澄清。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的,举报人所在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科研人员在失信调查和认定阶段具有申辩权。对已认定的失信行为或惩戒处理有异议的,可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失信行为记录动态更新制度。依据处理决定,记录期满后经核实,移出“常熟理工学院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由科技产业处、人文社科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