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精神,充分体现党和政府以及学校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6号)、《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苏教助〔2021〕1号),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各学院可以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4300、3300、2300元三档发放。
第四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校学生工作处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按照各学院的贫困生人数下达给各学院,各学院严格按照学生工作处下达的名额按时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申报,各学院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系统的操作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一般放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学生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学院要结合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和学生表现情况,认真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评选出的学生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在全学院公示三天,同时将学生信息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当年度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报送省教育厅。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每年10个月发放,由学院制定发放表,学生工作处审核,财务处将助学金发放给学生。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学校不截留、挤占、挪用,确保国家助学金全额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常熟理工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常理工学〔2007〕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