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精神,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财教〔2007〕137号)、《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苏教助〔2021〕1号),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而又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突出,两次以上三等奖学金以上者;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校学生工作处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按照各学院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贫困生人数核算出资助人数后下达给各学院。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学生工作处下达的名额按时进行等额申报。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申报,各学院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系统的操作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一般放在每年10月份进行,并实行等额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学院要结合申报学生的基本条件和学生实际表现情况,认真组织初评;学生要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各学院推荐的学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要在全学院公示三天,同时将学生信息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最终审核确认的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全部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而又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常熟理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常理工学〔2007〕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