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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关于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加强教育资助工作的意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0日

                      关于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加强教育资助工作的意见

                         苏财教(2016)15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各有关市、县(市、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市属高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国务院2016年8月16日常务会议决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意见》(苏发20153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苏办20164号)精神,结合我省教育工作实际,现就全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家庭)加强教育资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全省统一的建档立卡家庭教育资助数据库

建档立卡家庭是指符合国家和省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省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低收入农户家庭。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省教育厅对省扶贫办每年提供的全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在学数据与学籍系统相应数据进行比对后,依托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省各学段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数据库。各市、县(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以及高校在开展省内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工作时,应以全省统一建立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数据库信息为准。

二、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国家资助政策

各地、各高校对全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数据库中的学生都应按国家和省出台的政府资助政策给予资助,包括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本专科教育阶段国家助学金(按学校最高档次标准资助)。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政府资助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只需持有《扶贫手册》即可办理。

三、加大对建档立卡家庭子女教育资助力度

2016年秋季学期起,全面免除在普通高中学习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由省财政按照当地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对学校给予补助;民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高于省财政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在普通高校本、专科阶段学习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所需资金由高校从生均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等经费中统筹安排解决。各高校要按照省有关文件精神足额提取资助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补、减、免、勤工助学等,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得到资助。

四、强化对建档立卡家庭教育资助督查

各地和各高校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按规定公布政策落实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市县扶贫办要加强对建档立卡家庭数据的审核和维护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向当地教育部门提供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就学数据。今后,在每学期开学后的次月,各地、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须对本地、本校上学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并予通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定期通报各地、各高校执行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政策的有关情况。

五、切实做好教育资助政策宣传和资金保障

各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切实加强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工作的领导,加强教育资助政策在校内校外的宣传,确保教育资助政策家喻户晓。各市、县(市、区)财政要统筹省财政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确保资助经费及时安排到位,确保教育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