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理工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对象为全校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意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且责任心强;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德育考核成绩在良好及以上;学习努力,奋发向上,成绩合格;生活简朴,无抽烟、酗酒等现象;身体健康。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校内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工作。
第七条 校团委设立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具体负责校外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校内单位必须坚持精简、适度原则聘任勤工助学学生参加辅助性工作,不得聘用学生代替各类岗位全职职工的工作。
第十二条 因编制紧张,人手不足,确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需要学生勤工助学的部门,须填写《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请表》,连同岗位职责交学生资助中心,由学生资助中心核定其用工数量和报酬标准。
第十三条 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用工单位公开招聘勤工助学学生,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填写《常熟理工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中心及用工部门批准,经过用工部门培训后,方可上岗劳动。学生申请勤工助学于每学期初进行。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要坚持育人为本,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工作指导、思想道德教育,负责考核的人员应如实记录学生的用工时间,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出劳动报酬,填写《勤工助学部门考核表》、盖章后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电子版发送到学生处资助中心邮箱。
第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遵守工作协议,履行岗位职责。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并可视情节轻重予批评教育,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直至行政处分。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校团委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八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校团委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校团委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与用人单位签署协议,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除享有其他在册学生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自愿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三)学生有权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用工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勤工助学学生有向学院或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除应履行其他在校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
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以学有余力为前提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团委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用工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工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以苏州市(常熟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适当上下浮动。不足40工时的,按比例适当减少;工作量难以量化或者每天工作时间不确定的,根据各岗位具体情况确定每月固定数额的劳酬。
第二十二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工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五条 校内用工部门每月底将《勤工助学部门考核表》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制定《勤工助学劳务费发放表》,报部门领导审批后,转财务处,于每月中旬将上个月的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给学生。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设立专项勤工助学基金,用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酬金支付,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来源有:
(一)从教育事业费中根据在籍学生数,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
(二)从学生学费收入中,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划拨;
(三)从学校预算外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
(四)其它社会资助,基金增值等。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由资助管理中心核算,经学生处审核后由财务处发放,用工单位自支的情况可参照相应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资助管理中心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生处。
常熟理工学院
二〇一三年七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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