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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9日

             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常理工学〔201727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公民道德规范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应该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六条 记过及以下处分以6个月为期限,留校察看处分12个月为期限处分期限从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算起对受处分的学生,相关二级学院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在处分期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在处分期有立功表现的,受处分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在处分期经教育不改再犯错误者,可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扰乱校园秩序或社会秩序的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书写、张贴大小字报,展示、悬挂、张贴、散发非法或失实的宣传品,制造或传播谣言,混淆视听,煽动闹事

5.成立、加入非法组织、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参与非法传销,出版非法刊物。

6.参与邪教组织或传播邪教,在校内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进行宗教活动。

 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1.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罚款或治安警告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按《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代写、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 在学校公共场合吸烟、喝酒,有损大学生形象者,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酗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或其他方式挑动打架的):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参与者: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有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伪证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妨碍案情调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7.指使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打架斗殴者,按其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严禁赌博和以娱乐为名变相赌博。对赌博或以娱乐为名变相赌博者,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邀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提供赌具、场所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若收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犯者(曾因赌博受过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 吸食、注射毒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凡有贩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 持有、收听、收看、阅读反动、淫秽、暴恐等非法书刊、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  对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使用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在互联网上撰写、传播歪曲事实或诽谤侮辱他人或反动、黄色等内容的文章、信息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大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者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3.未经允许进入设有密码的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系统数据或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获取非法利益,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其他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侵占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的行为尚未达到刑罚或治安处罚标准的,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故意骚扰他人,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藏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包括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公章,尚未构成犯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将校徽或证件转借给他人,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学生宿舍使用违章电器者,或私接、移动、破坏电源线路者,或使用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器具者,一经发现当即没收违章用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如因此而引起火险、火警甚至火灾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构成刑事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住宿规定的处理:未经批准调换床位或宿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擅自留客住学生宿舍者,给予通报批评,再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住宿生晚归或夜不归宿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住宿生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非有意损坏公私财物者应按原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价值在200元以内者,通报批评,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破坏消防设施或电力设备的,应加重一级处分。盗窃、损坏公共图书资料者,依照图书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损害公共场所清洁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学年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

1.累计10学时以内,责令检查;

2.累计11—20学时,给予通报批评;

3.累计21—3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4.累计31—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累计41—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6.累计51—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累计61以上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擅自离校出走者,后果、责任自负,学校以旷课论处,参照以上条款给予校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与色情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参照相近条款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程序和权限:

1.处分违纪学生必须认真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材料完备。

2.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3.记过以下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审定。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4.学院、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直接学生本人,并由本人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5.记过以下处分决定,由学院公布;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决定,由学校公布。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6.学院与学校对学生处分意见不一致时,按学校意见处理。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学院的学生,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7.对学生的处分和解除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处分材料的呈报、归档由学生处和学院共同负责。

第二十九条 关于学生申诉的处理

1.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受理学生申诉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 学生的申诉办理按照《常熟理工学院受理学生申诉工作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学院、学校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受处分的学生提前或按期解除处分,均需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提出具体考察意见,同时填写《解除处分呈报表》,并附具体考察意见、学生申请书,报学生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由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非全日制学生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授权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201791日起行。原《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常理工〔2005〕3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者,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