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常熟理工学院信息公开网!
财务资产

常熟理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2日

常理工资〔201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 36 号令)、《江苏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 号)、《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 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 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应作为 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是指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固定资产配置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等教育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并将新增资产纳入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学校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学校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资产绩效管理、奖惩与责任追究等。

第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开展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体制、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委托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的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并对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是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监督与管理 的职能部门。

第十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上级国有资产文件精神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网络,按国家和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并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 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

(三)汇总相关职能部门的购置计划,并根据现有资产的情况初步审核后提交学校审批。

(四)参与新增重大资产的方案论证、验收等工作。

(五)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工作。

(六)完成学校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工作。

(七)负责学校房屋及其它设施的租赁管理工作。

(八)会同资产受委托管理部门加强对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促使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推动学校国有 资产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九)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入帐手续,按管理权限办理资产盈亏、毁损与报废等报批手续,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房产、设备等部门进行帐目核对、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帐实相符。

(十)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做好国有资产的统计工作,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 表。

(十一)按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相关审批申报工作,根据审批结果办理国有 资产相关处理。

(十二)负责研究建立国有资产绩效考核体系,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十三)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分类委托管理。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设备、家具、车辆、土地、房屋 及建筑物、在建工程和一定价值以上的专用软件等资产的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分别按资产类别对学校国有 资产实施专业委托管理:

(一)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的管理。

(二)图书馆负责图书等各类文献资源的管理。

(三)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四)科学技术处负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 受委托职能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制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具体办 法或细则,报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受委托管理资产建账(卡)、统计、清查、处置。

(三)负责定期分析受委托管理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合理配置和管理相关资产,对受委托管理资 产的完好情况、使用效率与效益等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的 使用效益。

(二)对本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日常清查,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三)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资产使用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以下称之为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工作。

第三章 国有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 购置、捐赠、调剂等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学校配备国有资产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配置国有资产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六条 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纳入年度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遇见的事项需要追加资产配置的,须按预算编制程序办理报批。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对新增资产及时进行验收、办理使用登记,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实的一致性。

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和权 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该部分资产的领用使用登记和会计入账工作。对于无法及时 完成竣工结算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 使用效益不高或者超标配置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校内调剂,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第四章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要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清查盘点制度,定期或不 定期对资产使用状况进行清查盘点,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要经常检查并保持在用资产的完好,并做到资产合理流动,资源共享。发生 资产增、减等变动事项时,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或销账手续。因机构调整,内部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时, 要及时办理资产交接与调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要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抵押、担保。学校的土地使用权、事业 拨款和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也不得 出租、出借和提供担保。

利用富余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报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学校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用、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一种资产处 置行为;

(二)置换是指学校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占用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报废是指学校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和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 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损是指学校国有资产发生的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 定办理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对外捐赠是指学校将尚能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 置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是指学校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确认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需要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需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等相关程序,按规定须向主管部门和 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是学校调整相关国有资产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需由省产权交易所处置的,学校各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 置;由学校自行处置的,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集中、公开处置,规范操作,处置所得一律上交学校财务。

第六章 国有资产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国有资 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各单位要按照国有资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本单位资产现状以及配置、占用、使用、处置、收益进行动态专项管理,及时将本单位国有资产变动信息统一录入“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 息系统”,提高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七章 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国有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予以处理。具体细则另行发文。

第三十二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和受委托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要求履行其职责,放松对资产的监督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而不反映、 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与权限擅自批准资产管理事项的。

(三)对管理范围内长期闲置、超标准或低效运转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节的。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和受委托管理的职能部门有 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资产的具体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和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将学校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国有资产闲置、浪费的。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二)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予以赔偿。

(四)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余价值予以赔偿。

(五)造成对外投资损失的,按对外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损失当期应得收益与其市场价值确定赔偿数额 予以赔偿。

(六)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学校除责成责任人予以赔偿外, 还要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按照《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 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