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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理工学院过渡住房管理及收费暂行办法(修订)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8日

常熟理工学院过渡住房管理及收费暂行办法(修订)

常理工资〔20163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教职工的住房,保证过渡用房的正常周转,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过渡住房是指学校只租不售的周转性住房。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过渡住房的管理,所属的房产管理科负责具体管理工作。本办法中过渡住房专指东湖教工宿舍。

第三条  新进校且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虞山镇无住房的教职工,需学校安排过渡住房的,凭人事处出具的住房安排通知,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安排过渡住房。过渡住房的租赁期限以及租金标准按下表执行:

入住对象

房租标准(元/平方米/月)

可租住

 

东湖教工宿舍

单身教职工

4

3

已婚教职工

4

2

超限期第一年

25

 

超限期第二年起每年在原来基础上递增

20

 

第四条  居住于常熟周边城市的教职工,在虞山镇未买房,因工作原因需要长期租住东湖教工宿舍的,由本人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经人事处同意后,与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签订租住协议。超限期租金不再递增,按25/平方米/月执行。

第五条  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劳务派遣人员需要租住过渡用房的,由本人申请,经人事处同意后由资后处安排入住。租金优惠期限向后顺延1年,超过限期后租金按规定收取。

第六条  据房屋实际情况安排入住对象,签订租住协议,住宿人员需交纳每人400元的家具设备押金,押金交财务处,房租由财务处在本人工资中扣除。宿舍配备的煤气灶、热水器等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用由租住人员自理。

第七条  已经在外租房或购买住房的教职工应及时将学校安排的过渡用房退回学校。退房时自觉结清有线电视(含机顶盒)、网络、水、电等自理费用。教职工严禁私自转租(含转借给他人),一经发现,学校将终止租用协议并收回房屋,同时通报所在部门。

第八条  租住东湖教工宿舍的教职工,必须服从职能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宿舍用途和房屋结构,不得拒绝学校因发展需要进行的房屋调配。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特殊处理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或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提交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201611日起施行。原常理工资〔20114号文件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