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理工资〔2016〕2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经营性用房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经营性用房的安全与完整,提高经营性用房的效益,规范经营性用房的管理,根据我校有关规定,并结合日常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性用房指学校为了方便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而建设出租的、经营者在其中进行各种服务经营活动的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经过认定的所有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 按照学校规定,经营性用房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简称资后处)负责统一管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做好与其有关的业务、安全、协调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资后处负责经营性用房相关情况的梳理,向省教育厅、财政厅上报经营用房使用及出租情况。
第六条 资后处负责以丰富广大师生的生活学习为目的,经充分调研和论证,确定各经营性用房的经营项目,并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 资后处根据学校确定的经营项目,负责经营性用房的公开招租和定向谈判,并与租赁商签订租赁合同。
第八条 资后处负责经营性用房租金的催缴及统计,经营性用房收入纳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九条 经营性用房租赁方式分为定向谈判、公开招租两种方式。
第十条 定向谈判:定向谈判主要适用于广大师生日常生活、学习必须的经营性项目,比如银行、邮局、通讯等服务项目。由资后处、财务处、招标办以及监察室等部门组成谈判小组,根据房屋的面积、地段以及预期收益等情况与承租方进行议价谈判。
第十一条 公开招租:对一般性的经营服务项目,采取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方式在校内外招标网上进行公开招租,按照公开招标程序进行相关招标工作。
第十二条 承租方必须根据学校统一规划,在指定地点按规定的经营项目规范经营,不得跨界经营,也不得变更房屋建构、私自搭建、占道经营。
第十三条
资后处应依据承租合同和学校相关规定监督承租方严格履行合同,负责加强对经营性用房的日常管理,维护学校、师生和承租方的正当权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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