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理工〔2016〕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要求,参照其中关于市级机关用房标准及《常熟理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机关、学院办公用房
(一)行政办公用房
行政办公用房指机关部门、二级学院行政人员办公室用房。其使用面积不超过以下标准:
正厅职干部:42㎡;副厅职干部:30㎡;正处级干部:24㎡;副处级干部:18㎡;一般干部(科级干部及以下人员):9㎡。
(二)教学办公用房
教学办公用房包括教授工作室、教师工作室、系办公室、学科办公室、教师机房等。学校按如下标准核拨用房指标:
教授每人为20㎡,副教授及以下每人10㎡。对于理工科专业的教师,鼓励教授工作室、教师工作室与实验室建设相结合。
(三)办公辅助用房
办公辅助用房主要指会议室、接待室、资料室、储藏室、配电间、监控室等。机关部门、直属单位不配备单独会议室,所有会议室由学校统一调配。机关部门、直属单位需要资料室、储藏室等办公辅助用房时,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学校办学成本核算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二级学院的学生工作用房、会议室、资料室的标准为:
学生工作用房:核定面积=学生人数×0.02㎡。
会议室:核定面积=教职工总人数×1㎡。
资料室:核定面积=25㎡+学生人数×0.01㎡+教职工总人数×0.2㎡。
二、直属单位办公用房
体育部、信息办、图书馆、后勤保障部等单位的行政和教学办公用房按照人员编制数、参照二级学院办公用房标准认定;辅助办公用房由各单位申请,经学校办学成本核算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三、科研单位办公用房
学校认定的具有独立编制的科研单位的办公用房,由学校办学成本核算领导小组参照以上办公用房标准研究认定。相关教师的办公用房定额不再计入该学院教学办公用房定额。
每位干部、教师只安排一处办公室,在职干部、校院二级机关人员按岗位安排行政办公用房。
四、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人事处核定的各部门和各单位机构人员编制及实际情况,根据以上办公用房标准和学校办学成本核算领导小组认定结果,核算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总面积。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各自办公用房总面积、实际房源情况等统筹安排各类用房。其中,各部门、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教学办公用房和办公辅助用房低于定额面积5%以内(含5%)和超出定额面积5%以内(含5%)的用房属正常范围的用房。低于定额面积5%以下(不含5%)和超出定额面积5%以上(不含5%)的单位,实行缺额补贴和超额收费,其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经学校办学成本核算领导小组批准,由校财务处在下年度部门自控经费中扣取。
五、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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