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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常熟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19年1月修订)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3日

常熟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91修订)

                                        (常理工〔2019〕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常熟理工学院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常熟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将充分发挥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项上的重要作用。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必要时可以扩大到学术业绩突出、公道正派、群众基础好的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总人数为25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在学校规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学院(部)的委员名额,保证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在此基础上酝酿产生学术委员会及专委会成员名单,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意见。

校学术委员会及专委会成员名单须经过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须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下届委员,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多于委员总数的2/3。届内委员因故产生缺额,一般不予增补,如缺额数量达到委员总数的1/4时,应启动增补程序,并按本章程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增补。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学校党委审定产生,2/3以上同意通过后担任。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立在科技产业处(社会科学处)。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委员会(伦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按照各自组织规程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以撤销或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一般由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校长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选任。

各专门委员会须制定各自组织规程,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各学院(部)可设立相应的学术分委员会,一般由5-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

学术分委员会须制定章程,其章程可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秘书处请假并备案。一年内2次缺席会议,或任期内累计4次缺席会议的委员,将视作自动辞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讲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举行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提前确定全体会议议题,由秘书处负责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特邀委员可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邀请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中涉及的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分委员会章程,在得到校学术委员会批准认可后和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常理工科〔2012〕11号文件公布的《常熟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终止执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